院教字[2018]31号
各教学系:
为了做好2018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我院2018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院政发[2018]13号《关于公布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学业成绩基本要求的通知》执行。
二、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附表1),本表格将进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2018届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的学业成绩按同时达到院政发[2018]13号文件中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授予学位。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按《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院政发[2013]22号文件中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五、2018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审批工作采取分多批报审,报批时间与毕业资格审核同步进行。第一批只报送届时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信息,提交附件1、2、3、4、5等材料。
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6月4日前提交第一批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材料,附件1等材料各系应审核盖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在表格各页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具报批报告。
所有需提交的材料,请按附件格式要求打印,无须另行编辑。请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否则将不受理复审。
六、2017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补授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2017届因成绩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而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或结业的学生,回校参加同类课程考试并达到毕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成绩要求者,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补授申请。因其它原因未授予学位但符合申请学位补授条件的2017届毕业生,须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现所在单位对其一年的工作表现和学术水平鉴定材料。申请补授学位者均须于6月4日前填写“2017届毕(结)业生申请补授学位审批表”(附件7),由原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2017届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审核标准按学生毕业当年的学位授予要求进行。凡经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提交附件6、7材料,于6月4日前交教务办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补授学士学位者,其学士学位证书须待上报省学位办并经批准后方可发放。
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拟定于6月8日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情况汇报,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
八、我院2018届毕业生按学科分别授予法学学士(法学)、文学学士(汉语言文学、英语、广告学)、工学学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机械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应用化学、制药工程)、管理学学士(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和经济学学士(国际经济与贸易)学位。
九、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安排专人负责完整保留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审核工作中的各项资料(各类表格及报告),于2018年9月10日前送教务办一并归档。
附件:
1、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样表)
2、各专业学位审核主干课程及成绩要求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审本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批格式
4、хх系2018年拟授予хх学学士学位学生送审名单(格式)
5、хх系2018年不符合授予хх学学士学位学生汇总表
6、хх系拟授予2017届毕业生хх学学士学位呈报表
7、2017届毕(结)业生申请补授学位审批表
南湖学院教务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