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18〕6号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大学生
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
2018年3月9日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大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规范我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实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划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二条 计划实施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自主实验、重在过程。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要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计划实施的成果以能支撑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教育、产学融合发展为佳。
第三条 学院成立领导小组。项目计划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办负责,学工办、团委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系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立项原则:坚持可行性、创新性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课题实效开展课题研究。
第五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富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符合社会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贴近大学生学习与生活。
第六条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七条 项目类别。项目分为院级项目、省级项目和委托项目。其中,由相关单位提出课题且能够由学生组织实施的为委托项目。
第八条 申报对象。
(一)学生:思想进步,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全日制在读1-3年级本科学生。
(二)指导教师:由本科生项目组自行联系并聘用。指导教师应具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每位教师指导项目数不超过2个(以第一指导教师为准),但同时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省级计划项目不得超过1项。
第九条 申报立项步骤。
(一)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3-4月进行,由教务办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项目执行时间1-2年。
(二)学生申请。申报人(或团队)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必须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系。每个项目组人数不超过5名,每个学生只能参与一个项目。
(三)初审。各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排序后汇总上报教务办。
(四)评审。教务办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立项:①与专业学习联系不紧密的;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③往年已立项未结题的课题主持人不能再次以主持人身份申报。
(五)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立项发文。公示结束(无异议),报学院计划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文确定院级立项项目。
(七)省级项目推荐。在院级计划项目基础上,由专家组按省级项目推荐指标以不超过1:2的比例择优推荐入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经过评审、公示,最终确定省级计划项目推荐名单。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条 各系应举办相关讲座,帮助指导学生选题,认真负责地作好筛选初评工作。学院和各系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活动,指派专人负责计划项目的开展,并及时公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展与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指导教师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批准立项后,学院将发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及其指导教师应在两周内与学院签订《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负责人按照申报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提交项目中期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实验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教务办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实物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软件原代码、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等。
结题时,项目研究成果若是公开发表的论文,需提交发表刊物的复印件及扫描件电子稿(含封面、目录、正文等),并交验原件;若为研究报告,需提交打印稿和电子稿;若为开发软件,需提供安装光盘;若为机械设计等,视具体情况提供实物或照片。
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所在系审定,由教务办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或湖南省、国家)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并报送教务办存档,以便作为学院审核依据。
第十六条 教务办、所在系建立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书、立项评审材料、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等。
第十七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系审核,报教务办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项目组提出变更意见,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办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所在系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办批准后方可更换。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办备案。
(四)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所在系审批并报教务办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五)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办批准。所有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八条 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列入“学生创新科研”项目管理。资助经费额度见下表(单位:元):
类别 |
理工科类 |
文科类 |
备注 |
院级 |
1500 |
1200 |
|
省级 |
10000 |
8000 |
不含配套 |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三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4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35%,结题验收后下拨余下25%。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教务办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经费报销应在项目结题后三个月之内完成。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状况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完成项目并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学生,将取得相应的实践学分。项目负责人学分不超过2学分,其他参与者不超过1学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
第二十四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奖励标准与在校教师相同,由指导老师分配。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参照相应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相关规定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晋升等方面应予以加分。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优秀项目指导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三)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四)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鼓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系级项目立项,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办负责解释。学院以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